(2015)灵民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逯强诉高奋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强,高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295号原告逯强,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居民。被告高奋明,男,汉族,山西省省吕梁市临县人。本院审理原告逯强诉被告高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逯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逯强承担。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