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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逯强诉高奋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强,高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295号原告逯强,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居民。被告高奋明,男,汉族,山西省省吕梁市临县人。本院审理原告逯强诉被告高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逯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逯强承担。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