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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8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魏忠坤与魏冏、赵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忠坤,魏冏,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88-4号申请执行人:魏忠坤。被执行人:魏冏。被执行人:赵丽娟。本院于作出(2014)甬余商初字第616号的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35幢2-2单元207室和宁波市江北区万达广场公寓5号楼1801室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35幢2-2单元207室和宁波市江北区万达广场公寓5号楼1801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卓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