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8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魏忠坤与魏冏、赵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忠坤,魏冏,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88-4号申请执行人:魏忠坤。被执行人:魏冏。被执行人:赵丽娟。本院于作出(2014)甬余商初字第616号的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35幢2-2单元207室和宁波市江北区万达广场公寓5号楼1801室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35幢2-2单元207室和宁波市江北区万达广场公寓5号楼1801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卓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