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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芬诉被告何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889号原告吴桂芬,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包布日额,科左中旗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平,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芬诉被告何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原告吴桂芬负担230.50元,被告何平负担230元。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