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红光与侯志国、刘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光,侯志国,刘平,韩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85号申请人周红光,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侯志国,男,54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平,男,42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韩志伟,男,55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侯志国、刘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分别为zzzzz、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志国、刘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分别为zzzzz、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