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台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修宝珍与被告邵玉喜、邵玉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宝珍,邵玉全,邵玉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1940号原告修宝珍,女,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被告邵玉全,男,63岁,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被告邵玉喜,男,61岁,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修宝珍与被告邵玉喜、邵玉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修宝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宝珍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修宝珍负担。审判长  郑守奎陪审员  宝东升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