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晓莉与胡鲜艳、应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晓莉,胡鲜艳,应铭,应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夏晓莉。被执行人:胡鲜艳。被执行人:应铭。被执行人:应挺。申请执行人夏晓莉与被执行人胡鲜艳、应铭、应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5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