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史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史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代表人杨春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占军,系支行新安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史林东,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史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30275.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李云丰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