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卢如辉、林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79号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土楼坪莲东小区A幢1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鑫,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丁才,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如辉,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焕荣,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如辉、林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为1093.5元,由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谢兰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嫔(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