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刚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松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松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守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