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马换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马换娥,刘引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567号原告刘志刚,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马换娥,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引地,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马换娥与被告刘引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马换娥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志刚负担。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