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芳审 判 员 李智敏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