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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杨春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杨春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41-1号原告:王立军,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周利锋,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久,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杨春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杨春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8[幢]k103号,丘地号:8-5/765-8(k103),建筑面积为38.7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2015062904**)。并由担保人韩树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韩树清所有的车号为吉AE1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被告杨春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8[幢]k103号,丘地号:8-5/765-8(k103),建筑面积为38.7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201506290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