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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解红卫与德清越海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解红卫,德清越海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957-1号申请执行人解红卫。被执行人德清越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冯飞,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红卫与被执行人德清越海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时无法变现,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41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9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