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赵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93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93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本市。负责人杨晓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琴,女,1961年1月27日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14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赵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赵琴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透支款人民币64715.42元,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每月5日前各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元,余款于2015年7月5日之前付清。被告赵琴负担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54.47元。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赵琴未付款,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琴归还上述欠款。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琴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黃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147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