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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陆红霞、沃继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陆红霞,沃继光,陆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杨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洪,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红霞。被执行人:沃继光。被执行人:陆瑞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红霞、陆瑞元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八方锦苑12号101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红霞、陆瑞元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八方锦苑12号101室房地产(含装修、车棚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