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军与鞠延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33号原告:周军,退休工人。被告:鞠延昌,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军诉被告鞠延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搬迁新址下落不明,原告周军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司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孟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