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业辉与孙显平、夏冰、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业辉,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显平,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蒋业辉,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孙显平。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被执行人孙显平,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夏冰,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依据南充仲裁委员会(2014)南仲字第103号仲裁裁决,受理蒋业辉申请执行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显平、夏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24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其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暂不宜处置其资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1924500元。被执行人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显平、夏冰尚欠申请执行人蒋业辉11924500元。二、终结南充仲裁委员会(2014)南仲字第10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