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与大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1603号。法定代表人沈正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东方,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维松,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长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兵,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住江苏省大丰市。系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区幸福大街11号。负责人钱洪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已经就本案纠纷进行协议处理,并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第11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第12条约定“各方于2014年11月3日在江苏省大丰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签署本协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被告大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案由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论以被告住所地管辖还是协议约定管辖,均应由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签订的五方《协议书》涉及本案标的物的处理,根据《协议书》第11条、第12条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争议管辖法院为大丰市人民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即大丰市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因此,被告大丰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玲玲代理审判员 邓燕飞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巧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