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张安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忠,张安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84号申请人王文忠。被执行人张安周。王文忠申请执行张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忠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安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文忠欠款61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82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安周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