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德惠与姜柏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柏栋,秦德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1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姜柏栋。被执行人秦德惠。关于秦德惠与姜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秦德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姜柏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秦德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德惠银行存款11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