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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中与被执行人赵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中,赵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中,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小强(又名赵瑞强),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中与被执行人赵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告赵小强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文中货款94656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赵小强只偿还20000元,余款未按期清偿。申请执行人陈中文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小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文中货款74656元,赵小强未执行。执行中,本院经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勉县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并通过网上点对点查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赵小强目前无存款。到该赵住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实地查看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瑞强自2015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元货款,至74656元货款清偿完毕止。申请执行人陈文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勉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赵小强负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林审 判 员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翟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