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任成、潘传松与潘传松、卻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潘传松,卻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任成,1966年6月11日,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潘传松,男,1971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朱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卻玉华,女,1971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与被告潘传松、卻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传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任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传松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撤回对被告潘传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