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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任成、潘传松与潘传松、卻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潘传松,卻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任成,1966年6月11日,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潘传松,男,1971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朱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卻玉华,女,1971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与被告潘传松、卻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传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任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传松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撤回对被告潘传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