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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凌胜伟诉被告杨红举、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胜伟,杨红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凌胜伟,男。被告杨红举,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胜伟诉被告杨红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四份起诉状,其中三份起诉0状中第二被告的名称均显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另外一份第二被告的名称显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导致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提交的四份起诉状中第二被告名称不一致,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胜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04元,退回原告凌胜伟。代理审判员  李小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