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向明鑫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明鑫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05号原告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董川。被告向明鑫,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明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益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