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继章与周红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周继章,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周红旗,男,43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该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主任兼本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章诉周红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继章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