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5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益与杨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杨帆,重庆市北碚教育考试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563号原告王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磊、黄萍萍,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教育考试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光荣村19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6362-7。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216号附17、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3347-0。负责人刘文斌。原告王益与被告杨帆、重庆市北碚教育考试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王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王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益应该预交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王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