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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96-1号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辑,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账户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原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XX街XX号X号房屋(建筑面积222.34平方米)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沈阳佰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X街XX号XX号房屋(建筑面积222.34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冻结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帐户存款1250000元;三、如被告帐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唐 佳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宫 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