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解金双与被告张健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3037号原告解某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