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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成娟玲与杨鹏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成某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成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石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