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成娟玲与杨鹏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成某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成某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石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