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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袁秀爱等与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爱,樊玉平,樊玲,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袁秀爱,女,1952年2月3日生。原告樊玉平,男,1978年9月29日生。原告樊玲,女,1975年3月12日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任总经理。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爱、樊玉平、樊玲诉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秀爱、樊玉平、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袁秀爱、樊玉平、樊玲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