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宝丰宾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盛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宝丰宾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盛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宝丰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可成。委托代理人:高艳亭。委托代理人:卫睿博,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华盛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靖智。委托代理人:宋超,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宝丰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宾馆)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盛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宝丰宾馆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宝丰宾馆装修行为破坏了争议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主要证据为三份鉴定结论,其中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与哈尔滨工大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均为华盛公司自行委托,内容矛盾,不能证实2007年9月争议房屋结构安全真实状况。(二)本案中,法院委托黑龙江力得尔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该鉴定委托事项错误,宝丰宾馆申请鉴定事项是“装修工作是否对该楼结构安全性构成损害及涉案房屋现状与上诉人的装修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重审法官填写的鉴定要求是“对香坊区衡山路1号楼房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论无法确认装修行为与房屋现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在程序、检测方法、鉴定标准及内容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且鉴定人未出庭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询,原审法院未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三、宝丰宾馆不拖欠华盛公司房屋租金,宝丰宾馆自2010年2月28日起向华盛公司缴纳租金,华盛公司拒绝收取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所作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的问题。该鉴定系华盛公司为申请平改坡综合改造而委托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争议房屋是具备平改坡条件的2级房。该鉴定虽系华盛公司单方委托,但鉴定结论与法院委托的鉴定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宝丰装修行为造成租赁房屋成为危房,且宝丰宾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错误,故原判决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关于黑龙江力得尔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的问题。宝丰宾馆主张其申请鉴定事项是“装修工作是否对该楼结构安全性构成损害及涉案房屋现状与上诉人的装修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原一审法院委托要求是“对香坊区衡山路1号楼房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但二者指向鉴定的实质性内容一致,且该鉴定第二页对宝丰宾馆陈述中亦记载“申请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是否影响该楼结构安全性。”该鉴定分析说明部分,对宝丰宾馆装修行为给争议房屋结构性造成影响作出了全面分析。该鉴定鉴定意见部分内容为“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规定,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号楼安全评定为Cs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该工程危险性鉴定评定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据此,原判决采信该鉴定结论亦无不当。关于宝丰宾馆是否拖欠租金问题。虽然宝丰宾馆主张向华盛公司缴纳租金,华盛公司拒绝收取租金,但争议房屋由宝丰宾馆实际占有、使用。华盛公司自2010年起并未实际收取宝丰宾馆租金,宝丰宾馆应当向华盛公司缴纳房屋租金。综上,宝丰宾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宝丰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4页共4页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