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文军、杨文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文军,杨文英,柴志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庞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葛文军。被告杨文英。被告柴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文军、杨文英、柴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