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文军、杨文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文军,杨文英,柴志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庞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葛文军。被告杨文英。被告柴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文军、杨文英、柴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2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