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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方园丁、陈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方园丁,陈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148号原告王迎春。委托代理人方再兵,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园丁。被告陈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春与被告方园丁、陈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迎春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迎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春撤回对被告方园丁、陈利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迎春负担。审 判 长  陆文辉人民陪审员  孙利明人民陪审员  高继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