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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乔金銮与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金銮,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103-1号申请执行人乔金銮。被执行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乔金銮与被执行人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邮劳人仲定字(2015)第92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劳人仲案字(2015)第92号仲裁调解书。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劳人仲案字(2015)第9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