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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魏文堂诉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堂,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潞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魏文堂,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史廻乡大常村西街07号。被告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堂诉被告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