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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瀚长与米热古丽玉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瀚长,米热古丽·玉苏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郑瀚长,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桃园路。委托代理人:芦尧,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热古丽·玉苏甫,女,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泉街。原告郑瀚长诉被告米热古丽·玉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瀚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瀚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00元,剩余款2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