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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0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滋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1元,减半收取3325.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