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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监刑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小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514号罪犯唐小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拉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止)。于2011年1月5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954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唐小涛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唐小涛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涛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宏审判员 尼玛央宗审判员 扎西多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