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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诸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六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海阳三七建材有限公司、高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六和建材有限公司,海阳三七建材有限公司,高美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商初字第23号原告乳山市六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诸往镇田家村。法定代表人宫润娜,总经理。被告海阳三七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高美娥。原告乳山市六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三七建材有限公司、高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乳山市六和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6月向原告购买矿粉共724.48吨,按约定矿粉的单价每吨23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70000元,尚欠9663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因被告海阳三七建材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乳山市六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保全费10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