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剑与尹梦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尹梦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37号原告:张剑。被告:尹梦鸽。原告张剑为与被告尹梦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张剑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