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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