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亮诉被告赵金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亮,赵金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张贵亮,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金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原告张贵亮诉被告赵金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亮撤回对被告赵金成的起诉。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