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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蒙建忠、梁幸杏等与胡纬湘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纬湘,蒙建忠,梁幸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纬湘,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成斌,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建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幸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胡玮湘与被上诉人蒙建忠、梁幸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纬湘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蒙建忠、梁幸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胡纬湘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纬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胡纬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