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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名程与陈超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名程,陈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陈名程。被执行人陈超芳。申请执行人陈名程与被执行人陈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超芳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1355元。被执行人陈超芳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