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立新、肖彩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立新,肖彩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93-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戴立新,男。被告肖彩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戴立新、肖彩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戴立新、肖彩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罗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方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