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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杨理根,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某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米青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阳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