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任新兴与李建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兴,李建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95号原告:任新兴。委托代理人:钟亚平,吕晓燕(实习),浙江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峰。委托代理人:沈金丽,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新兴诉被告李建峰不当得利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谷青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双方争议较大,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钟亚平,被告委托代理人沈金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新兴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由原告通过POS机刷卡的形式向被告转款人民币490000元,但约定的归还期限到期后,被告却拒不归还。2014年9月,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490000元,原庭审中被告虽然认可收到了这490000元,但否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最终法院以双方无借款合意为由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原告打入被告卡内的490000元,被告并没有占有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根据不当得利予以返还。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490000.00元及利息损失33025元(2014年3月14日起暂计至2015年4月17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建峰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构成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个人帐户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1页(原件存于2014年嘉桐初字第1125号卷宗中),证明原告将490000元打入被告帐户,被告已经实际收到的事实;2、(2014)嘉桐商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1份4页、(2014)浙嘉商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1份6页,证明原告将490000打入被告帐户,被告已经实际收到的事实,并证明被告接收并占有上述款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3、录音通话记录文字稿2份,证明原告将49万打入被告银行卡内,被告已经实际收到;被告电话中已经认可原、被告间从未有任何往来;被告收取原告的49万没有合法依据。经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其“三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3其“三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需待证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其确认的事实无需认定;证据3原告收到刷卡的49万元,双方对此节事实无争议,也无需另行证明;即便文字稿真实,对本案争议事实没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原告名下银行卡在被告经营的俊朗厂POS机刷卡支付49万元,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记载“POS消费/俊朗厂”。原告主张该49万元系被告向其借款,于2014年10月11日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4日被本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判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15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17日原告又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支付被告的49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首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就本案而言,原告是曾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且被告否认借款,才再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根据原告当初的陈述,给付被告的49万元属于借款,系主动为给付行为,给付数额,给付对象明确、具体,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其次,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本案中,原告的支付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被告否认该款为借款,也不具备适用不当得利的基础;原告以被告曾否认过借款,便以不当得利起诉,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新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 判 长 赵建华审 判 员 俞谷青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