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海涛、申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15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董海涛。被执行人申金鹏。被执行人董世海。辉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董海涛、申金鹏、董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农村商业银行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海涛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955.75元,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250元、执行费用170元;被执行人申金鹏、董世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董海涛给付申请人辉县农村商业银行现金111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