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友锋与褚夫亮、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锋,褚夫亮,李敏,李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徐友锋,农民。被告褚夫亮,农民。被告李敏,农民。被告李亚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锋诉被告褚夫亮、李敏、李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友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友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友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