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