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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延东